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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管理會 (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 分別由行政院院長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指派代表組成 之: 一、行政院秘書處一人。 二、行政院主計處一人。 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一人。 四、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一人。 五、內政部三人。 六、財政部一人。 七、中央銀行一人。 八、教育部一人。 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一人。 十、行政院衛生署一人。 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人。 十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人。 十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一人。 十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一人 十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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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