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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災區社區開發、更新規劃設計費。 二、撥貸辦理災區社區開發、更新地區內土地取得及地上物拆遷補償,並 得補助必要性公共設施之用地取得、地上物拆遷補償及工程經費。 三、撥貸辦理災區社區開發、更新地區開發興建。 四、投資社區開發、更新有關重要事業或計畫。 五、補助災區個別建築物重建規劃設計費。 六、撥貸辦理災區個別住宅重建。 七、補助政府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辦理所需之費用。 八、重建推動委員會所需之經費。 九、生活重建相關事項。 十、文化資產之修復。 十一、低收入戶創業融資貸款之利息補貼。 十二、受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產權貸款之利息補貼。 十三、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辦理之利息補貼。 十四、因震災毀損有爭議之建築物,經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所為 之鑑定,或提起民、刑事訴訟之鑑定費用補助。 十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六、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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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