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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本基金於本條例施行期限結束時裁撤之,結束時應予結算,除第四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民間捐贈收入之賸餘款外,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存續業 務,由行政院指定相關機關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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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