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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28條

第 二 章 災區社區重建 › 第 四 節 協助居民生活重建
災區居民如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依社會 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禁治產。並應參 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為禁治產人之利益,選定或改定適當之人為監護 人,不受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限制。 法院得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就禁治產人財產之全部或一部,另行指定 或改定其管理之方法,並得命監護人代理禁治產人設立信託管理之。 前項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法務部及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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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6條因震災重建需要,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計畫草案於公開展覽十五日並辦理說明會後逕送內政部;由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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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