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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42條

第 三 章 租稅與融資之配合措施 › 第 一 節 租稅減免
公司投資於災區內經指定之地區達一定投資金額或增僱一定人數為員工者 ,得按其投資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抵減率、地區、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 限、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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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減免」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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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