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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44條

因震災致財產遭受損失者,其本人及配偶與受扶養親屬得憑稽徵機關核發 之災害損失證明,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當年度無 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三年度內扣除之。但受有保險賠 償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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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