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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43條

營利事業因震災遭受之損失,未受保險賠償部分,得於有課稅所得之年度 起五年內攤列為費用或損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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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