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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47條

災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同意,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得準用都市更新條 例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減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災區非都市土地重建區段之土地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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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