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事務管理規則 › 第130條

事務管理規則 第130條

各機關財產為土地及建築物者,其減損應依有關法令辦理。其他財產而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法定程序予以變賣: 一、因特殊情形必須出售者。 二、不為本機關需用者。 三、呆舊而仍有利用價值者。 四、已失原有使用效能,奉准報廢而有殘值者。
AI 白話解釋
← 第129條看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1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