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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135條

報廢之財產,在未奉核定處理前,應妥善保管,不得散失遺棄;處理時, 主管機關得派員監督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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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