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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133條

第一百三十條所稱之其他財產已逾規定使用年限,必須報廢時,各機關應 依照行政院訂定之財物報廢 (損) 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辦理。 前項財產未達使用年限而須報廢者,應敘明事實與理由報經其主管機關核 定,轉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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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