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事務管理規則
› 第134條
事務管理規則 第134條
第 五 編 財產管理 › 第 六 章 財產之減損
報廢之財產,其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值者。 二、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適合別項用途者。 三、轉撥:可作價或無價轉撥其他機關或團體使用者。 四、交換:可與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交換使用者。 五、銷燬或廢棄:毫無用途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財產之減損」的其他條文
第128條
各機關財產減損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其方式如左:一、移交。二、變賣。三、報廢。四、損失。五、撥出…
第129條
財產之減損經奉核定後應為財產減損之登記。
第130條
各機關財產為土地及建築物者,其減損應依有關法令辦理。其他財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法定程序…
第131條
(刪除)
第132條
第一百三十條所稱之其他財產有毀損,致失去其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可能修復而不經濟者,得依法定…
第133條
第一百三十條所稱之其他財產已逾規定使用年限,必須報廢時,各機關應依照行政院訂定之財物報廢(損…
第135條
報廢之財產,在未奉核定處理前,應妥善保管,不得散失遺棄;處理時,主管機關得派員監督辦理。
第136條
各機關之財產,如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毀損或滅失時,應即檢同有關證件報該管…
← 第133條
看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第1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