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事務管理規則 › 第134條

事務管理規則 第134條

第 五 編 財產管理 › 第 六 章 財產之減損
報廢之財產,其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值者。 二、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適合別項用途者。 三、轉撥:可作價或無價轉撥其他機關或團體使用者。 四、交換:可與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交換使用者。 五、銷燬或廢棄:毫無用途者。
AI 白話解釋

「財產之減損」的其他條文

第128條各機關財產減損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其方式如左:一、移交。二、變賣。三、報廢。四、損失。五、撥出…第129條財產之減損經奉核定後應為財產減損之登記。第130條各機關財產為土地及建築物者,其減損應依有關法令辦理。其他財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法定程序…第131條(刪除)第132條第一百三十條所稱之其他財產有毀損,致失去其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可能修復而不經濟者,得依法定…第133條第一百三十條所稱之其他財產已逾規定使用年限,必須報廢時,各機關應依照行政院訂定之財物報廢(損…第135條報廢之財產,在未奉核定處理前,應妥善保管,不得散失遺棄;處理時,主管機關得派員監督辦理。第136條各機關之財產,如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毀損或滅失時,應即檢同有關證件報該管…
← 第133條看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1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