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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20條

第 四 章 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
下列有害事業廢棄物除再利用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先經中間處理,其處理方法如下: 一、含氰化物:以氧化分解法或熱處理法處理。 二、有害性廢油、有害性有機污泥或有害性有機殘渣:以油水分離、蒸餾法或熱處理法處理。 三、廢溶劑:以萃取法、蒸餾法或熱處理法處理。 四、含農藥或多氯聯苯廢棄物:以熱處理法處理。 五、含鹵化有機物之廢毒性化學物質:以熱處理法或化學處理法處理。 六、反應性有害事業廢棄物:以氧化分解法或熱處理法處理。 七、廢酸或廢鹼:以蒸發法、蒸餾法、薄膜分離法或中和法處理。 八、含汞及其化合物:乾基每公斤濃度達二百六十毫克以上者,應回收元素汞,其殘渣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試驗結果汞溶出量應低於○‧二毫克/公升;乾基每公斤濃度低於二百六十毫克,以其他方式中間處理者,其殘渣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試驗結果應低於○‧○二五毫克/公升。 九、含有毒重金屬廢棄物:以固化法、穩定法、電解法、薄膜分離法、蒸發法、熔融法、化學處理法或熔煉法處理。廢棄物中可燃分或揮發性固體所含重量百分比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得採熱處理法處理。 十、鋼鐵業集塵灰:以資源回收、固化法或穩定法處理。 十一、戴奧辛廢棄物:以熱處理法處理。 十二、含有毒重金屬之廢毒性化學物質:以化學處理法、固化法或穩定法處理。 十三、其他非屬含鹵化有機物或含有毒重金屬之廢毒性化學物質:以熱處理法、化學處理法、固化法或穩定法處理。 十四、貯存毒性化學物質或其他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容器:採化學處理法、熱處理法或洗淨處理法處理;採水洗淨處理者,須有妥善廢水處理設施。 十五、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石綿及其製品:經潤濕處理,再以厚度萬分之六十公分以上之塑膠袋雙層盛裝,開口綁緊後袋口反折再綑綁一次後,置於堅固之容器中,或採具有防止飛散措施之固化法處理。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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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19條下列一般事業廢棄物除再利用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先經中間處理,其處理方法如下:一、可燃…第21條生物醫療廢棄物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先經中間處理,其處理方法如下:一、基因毒性廢棄物:…第22條有害事業廢棄物採熱處理法者,應提出試運轉計畫,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依試運轉計…第23條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設施,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堅固之基礎結構。…第24條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焚化處理設施,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燃燒室出口中心溫度應保持…第25條有害事業廢棄物採焚化法以外之熱處理法處理者,其設施應符合第二十三條及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26條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熱處理設施,應符合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規定。前項處理…第27條經熱處理法處理後產生之飛灰、底渣或灰渣,應每半年檢驗一次,並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分別判定…第28條固化及穩定化處理設施,除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外,並應具有將廢棄物及固化劑或化學劑混合均勻之設備。第29條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應於收到廢棄物三十日內完成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作業。事業廢棄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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