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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第23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23條
第 四 章 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
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設施,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堅固之基礎結構。 二、設施與廢棄物接觸之表面,採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構築。 三、設施周圍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施或措施。 四、應具有防止廢棄物飛散、流出、惡臭擴散及影響四周環境品質之必要措施。 五、應有污染防制設備及防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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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5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採焚化法以外之熱處理法處理者,其設施應符合第二十三條及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
第26條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熱處理設施,應符合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規定。前項處理…
第28條
固化及穩定化處理設施,除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外,並應具有將廢棄物及固化劑或化學劑混合均勻之設備。
「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19條
下列一般事業廢棄物除再利用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先經中間處理,其處理方法如下:一、可燃…
第20條
下列有害事業廢棄物除再利用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先經中間處理,其處理方法如下:一、含氰…
第21條
生物醫療廢棄物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先經中間處理,其處理方法如下:一、基因毒性廢棄物:…
第22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採熱處理法者,應提出試運轉計畫,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依試運轉計…
第24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焚化處理設施,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燃燒室出口中心溫度應保持…
第25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採焚化法以外之熱處理法處理者,其設施應符合第二十三條及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
第26條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熱處理設施,應符合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規定。前項處理…
第27條
經熱處理法處理後產生之飛灰、底渣或灰渣,應每半年檢驗一次,並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分別判定…
第28條
固化及穩定化處理設施,除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外,並應具有將廢棄物及固化劑或化學劑混合均勻之設備。
第29條
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應於收到廢棄物三十日內完成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作業。事業廢棄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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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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