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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10條

廢 (污) 水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表、水量計測設施及其他主要操作 參數量測設施,非屬連續自動記錄者,操作期間應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 數、水量計測設施讀數及其他度量一次。廢 (污) 水處理設施使用藥品及 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應按次記錄,每月統計。 前項紀錄、單據或發票 (影本) 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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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