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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7條

事業產生廢 (污) 水之生產設施具有備用電力設備者,其廢 (污) 水處理 設施亦應具備足供運轉之備用電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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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