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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9條

事業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於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期間內,應 維持現有設施正常操作,採行減少、停止生產或服務作業量或改善廢 (污 ) 水處理設施等措施。 前項改善措施必須拆除現有設施方能繼續施工者,應取得主管機關之同意 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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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