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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8條

廢 (污) 水處理設施,應維持正常操作,定期實施保養及適時維修,以確 保處理設施之功能。 前項操作保養維護應擬具操作手冊及維護保養計畫書,依手冊及計畫書實 施,並作成紀錄;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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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