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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12條

事業產生廢 (污) 水及污泥之收集、處理、排放、貯留各管線及各處理單 元,應予清楚標示其廢 (污) 水處理設施名稱及管線內流體名稱與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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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