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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45條

第 十 章 排放及其他廢 (污) 水管理
事業裝置及使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應依廠牌規格裝設、校正及維護, 使其符合該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功能。 前項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規格,於可量測之流量範圍內,誤差不得超過 真實流量正負百分之十。但非循環使用之未接觸冷卻水,以馬達之運轉時 間,計算流量者,不在此限。 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及其他記錄設施應鉛封者,由主管機關為之,不得擅 予破壞。 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於校正維護更換前,應向主管機關報備,始得拆封。 校正維護期間之水量,仍應加以記錄,其記錄方式應取得主管機關之同意 ;經校正維護後一週內,應報請主管機關進行鉛封。 前項之校正、維護如因技術或人力限制無法適時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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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