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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事業名稱、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處理廢棄物之種類、處理方法及每月許可數量。 四、處理場(廠)地點。 五、許可期限。 六、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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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