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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 第17條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第17條
依本辦法應申請許可之事業,應於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實施日前,取得自行清除或處理許可文件。 依本辦法應申請許可之事業,於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實施日後新設或變更者,應於設置、變更或操作前,依規定申請自行清除或處理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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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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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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