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 第4條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事業應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核發機關)核發之自行清除許可後,始得自行清除事業廢棄物。 下列事業應取得核發機關核發之自行處理許可後,始得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 一、以熱處理法處理事業廢棄物最大月處理量六千公噸以上。 二、以安定掩埋法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最大月處理量十公噸以上或掩埋設計容量四千五百立方公尺以上。 三、以衛生掩埋法、封閉掩埋法處理事業廢棄物。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