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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指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且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全部或部分採自行清除、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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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