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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事業申請自行清除或處理許可文件許可期限展延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任職證明文件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但經核發機關核定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者,得以其核定設置文件代之。 五、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設備及工具清冊。 六、申請自行清除許可期限展延者,應檢具第七條第七款之證明文件;申請自行處理許可期限展延者,應檢具第八條第七款之證明文件。 七、原核發之自行清除或處理許可文件。 八、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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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