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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第12條

依本辦法辦理評選獎勵及相關示範宣導活動所需相關經費,由中央主管機 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評選機關不得向報名之事 業收取任何費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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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