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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 第7條
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第7條
參加評選之事業,經各該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評為優良者,得列為 優等;其經評選小組複評為績優者,得列為特優。 前項優等之名額每組以十名為上限;參加評選之事業不足二十家者,其名 額以報名家數二分之一為上限;特優之名額每組以三名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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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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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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