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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對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 再利用績效優良者辦理獎勵,得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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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