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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就事業於上一年度有前條所列之績效優良 實績,辦理評選及獎勵。 前項評選之報名資格、報名方式、評選組別、初評及複評評分標準、獎勵 方式及相關評選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每年一月底前公告之。 前項評選之初評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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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