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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第5條

評選作業分為初評及複評。初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參加評選事業之業別, 分送各該事業所屬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複評由中央主管機關成 立評選小組為之。 前項初評應於報名截止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複評應於報名截止日起四個月 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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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