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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第8條

經評選為優等或特優之事業,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列為優等之事業,頒發獎狀。 二、列為特優之事業,頒發獎牌,並有公開頒獎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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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