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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第2條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一、妥善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績效優良者。 二、辦理事業廢棄物資源減量,績效優良者。 三、辦理事業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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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