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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辦法 第1條

為培育目測判煙人員之能力,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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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