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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 第10條
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第10條
交通技術人員遺失執業證書,應即陳報交通部或其授權發證之機關。 交通技術人員遺失證書申請補發,除依
第五條
、
第六條
、
第七條
及
第八條
規定外,應檢附服務事業主管或領有同等級以上執業證書者之證明書,證明書樣式如附件二。 交通技術人員補發執業證書之有效期限以原證效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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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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