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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第13條

本規則修正前已領有河海航行人員執業證書者,應換領航海人員執業證書。 河海航行人員執業證書換發航海人員執業證書作業規定,由交通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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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