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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 第11條
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第11條
交通技術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補發或換發執業證書。 一、曾受撤銷執業證書之處分者。 二、受收回執業證書之處分,尚未屆滿處分期限者。 三、年齡逾六十五歲者。 四、已領有執業證書未行繳回或遺失而未繳交
第十條
第二項之證明書者。 五、申請手續或應繳文件不符規定,未依通知補正者。 六、體格檢查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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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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