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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交通技術人員,指考試院特種考試或檢覈及格領有及格證書之左列人員。                    一、河海航行人員。 二、引水人。 三、驗船師。 四、船舶電信人員。 五、民用航空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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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