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99.12.07 訂定)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規範訓練所辦理公路人員專業訓練、進修及相關業務之實施事項,以確保公路人員具備專業知識與技能。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1-23・共 1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3 條本所設下列科、室、訓練中心:
一、培訓規劃科。
二、技術發展科。
三、證照檢定科。
四、道安輔導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訓練中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培訓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練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訓練課程與教材之研擬及編撰。
三、考驗及檢定之規劃。
四、教學方法及手冊之擬訂。
五、汽車駕駛人筆試題庫之研修及編撰。
六、授課講師之管理及考核。
七、其他有關訓練規劃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技術發展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汽車技術之導入及研究。
二、車輛檢驗制度之研發及改進。
三、汽車考驗制度之研發及改進。
四、訓練機務技術之研發。
五、教學設備之製作及管理。
六、機具設備之管理。
七、其他有關技術發展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證照檢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汽車考驗員、檢驗員之檢定。
二、汽車修護技工之檢定。
三、考驗員、檢驗員及修護技工之職能認證。
四、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各類師資之檢定。
五、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各類師資之職能訓練及認證。
六、終身不得考領駕照處分屆滿後重新申請考領之訓練。
七、遊覽車駕駛人登記之職前專案訓練。
八、職業汽車駕駛人之職能訓練及認證。
九、各項證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證照檢定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道安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道路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改進之研究。
二、道路交通安全之教育及宣導。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訂定或修正之技術面研析。
四、道路交通安全教材、宣導影片、摺頁、託播影帶之編撰及製作。
五、汽車運輸業管理從業人員之在職講習。
六、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各類師資之在職講習。
七、民間汽車考驗人員及檢驗人員之在職講習。
八、公路監理人員及工程人員等之在職講習。
九、交通法規講師及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各類師資之定期講習。
十、其他有關交通安全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檔案、印信、出納、研考、事務、財務及產業管理。
二、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
三、公路民防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本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訓練中心,各訓練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執行各項道路交通安全之教育、宣導及講習。
二、執行各項專業技術之訓練、檢定及證照核發。
三、檢定相關車輛、機具、儀器及設備之管理。
四、執行汽車新技術之研發、訓練及宣導。
五、其他交辦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