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99.12.07 訂定) › 第11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99.12.07 訂定) 第11條

本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訓練中心,各訓練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執行各項道路交通安全之教育、宣導及講習。 二、執行各項專業技術之訓練、檢定及證照核發。 三、檢定相關車輛、機具、儀器及設備之管理。 四、執行汽車新技術之研發、訓練及宣導。 五、其他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99.12.07 訂定)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