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99.12.07 訂定) › 第6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99.12.07 訂定) 第6條

證照檢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汽車考驗員、檢驗員之檢定。 二、汽車修護技工之檢定。 三、考驗員、檢驗員及修護技工之職能認證。 四、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各類師資之檢定。 五、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各類師資之職能訓練及認證。 六、終身不得考領駕照處分屆滿後重新申請考領之訓練。 七、遊覽車駕駛人登記之職前專案訓練。 八、職業汽車駕駛人之職能訓練及認證。 九、各項證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證照檢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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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