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辦事細則(107.01.23 訂定) › 第11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辦事細則(107.01.23 訂定)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中心、室、段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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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