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辦事細則(107.01.23 訂定) › 第2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辦事細則(107.01.23 訂定) 第2條

處長綜理工程處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工程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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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