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辦事細則(92.04.15 訂定) › 第15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辦事細則(92.04.15 訂定) 第15條

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專員、幫工程司、工務員、課員、助理員、助理工 務員、辦事員、書記、工務士、養路士、路燈修理士、材料試驗士、機務 士、操作士、司機、文書士、料務士、事務士,各承主管長官之命,處理 業務,並各就承辦業務負其責任。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辦事細則(92.04.15 訂定)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