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辦事細則(92.04.15 訂定) › 第19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辦事細則(92.04.15 訂定) 第19條

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辦事細則(92.04.15 訂定)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