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辦事細則(92.04.15 訂定) › 第6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辦事細則(92.04.15 訂定) 第6條

用地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路用地取得計畫編擬及審核事項。 二、公路用地協議價購、徵收、撥用等作業之處理事項。 三、用地費用之概算、預算、決算之編擬、審核事項。 四、公路用地取得糾紛、異議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公路用地、地上物特別救濟案件審查、層轉、核准事項。 六、申請使用公路用地案件之審查、層轉、核准事項。 七、占用公路用地之排除及訴訟案件處理事項。 八、經管土地、建物財產帳之異動及增減事項。 九、公路產權、地籍之管理事項。 十、經管公共用土地、建物賦稅減免、公證、設定等事項。 十一、閒置土地之處理事項。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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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