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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規程規範航空站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民用航空業務的順利運作和安全管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9-29・共 1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辦理航空站之經營管理及航客貨載卸與提供航空器起 降之服務,設置各種航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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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航空站之區分如左: 一、甲種航空站:國際通航站,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作為國際航線備用站之 航站屬之。 二、乙種航空站:國內航路交互航行頻繁站,或經主管機關指定得以經營 國際通航而其業務次於甲種航空站之航站屬之。 三、丙種航空站:航站及業務次於乙種航空站屬之。 四、輔助航空站:臨時起降或緊急著陸時所用之站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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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種航空站均冠以所在地地名,其站別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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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甲種航空站得設左列各組: 一、業務組。 二、維護組。 三、航務組。 四、貨運組。 五、企劃組。 六、總務組。 前項貨運組之設置,除中正國際航空站外,其餘各站應報經行政院核准後 ,始得設置。 乙種航空站設左列各組: 一、航務組。 二、業務組。 三、總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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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甲種航空站各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業務組:場站之管理、收費、公共關係、地面勤務及旅客服務等事項 。 二、維護組:場站各項設施及裝備之管理與維護等事項。 三、航務組:飛航安全、航空人員與航空器之查驗、機場火災預防、災害 搶救、緊急救護及飛機維護等事項。 四、貨運組:航空貨運作業協調及管理等事項。 五、企劃組:年度施政計畫、研究發展、業務考管、單行規章及會議等事 項。 六、總務組:事務、文書、出納、財產保管、公共關係、工友管理及其他 不屬各組事項。 乙種航空站各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航務組:飛航安全、航空人員與航空器之查驗、機場火災預防、災害 搶救、緊急救護等事項。 二、業務組:場站之管理營運、設備維護及旅客服務等事項。 三、總務組:事務、文書、出納、財產保管、公共關係、工友管理及其他 不屬各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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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種航空站置主任,綜理站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甲、乙種航空站置 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站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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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各種航空站分置組長、秘書、工程司、副工程司、主任航務員 (航務員) 、幫工程司、工務員、專員、組員、辦事員、醫師、護士、消防隊長、消 防班長、書記。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編制表 ┌────┬────────┬────────┬──────── │ │甲種站 │乙種站 │丙種站 │職 稱├─────┬──┼─────┬──┼─────┬── │ │官 等 │員額│官 等 │員額│官 等 │員額 ├────┼─────┼──┼─────┼──┼─────┼── │主任 │簡任 │一 │簡任 │一 │薦任 │一 ├────┼─────┼──┼─────┼──┼─────┼── │副主任 │簡任 │二 │薦任 │一 │ │ ├────┼─────┼──┼─────┼──┼─────┼── │組長 │薦任至簡任│六 │薦任 │三 │ │ ├────┼─────┼──┼─────┼──┼─────┼── │秘書 │薦任 │一 │ │ │ │ ├────┼─────┼──┼─────┼──┼─────┼── │工程司 │薦任 │二–│ │ │ │ │ │ │四 │ │ │ │ ├────┼─────┼──┼─────┼──┼─────┼── │副工程司│薦任 │二–│ │ │ │ │ │ │四 │ │ │ │ ├────┼─────┼──┼─────┼──┼─────┼── │主任航務│薦任 │八–│薦任 │五–│薦任 │四– │員 │ │一二│ │七 │ │六 ├────┼─────┼──┼─────┤ ├─────┤ │航務員 │委任或薦任│一五│委任或薦任│ │委任或薦任│ │ │ │–二│ │ │ │ │ │ │一 │ │ │ │ ├────┼─────┼──┼─────┼──┼─────┼── │副工程司│薦任 │九–│薦任 │一 │ │ │ │ │一三│ │ │ │ ├────┼─────┼──┼─────┼──┼─────┼── │工務員 │委任或薦任│一五│委任或薦任│一 │委任或薦任│二 │ │ │–二│ │ │ │ │ │ │一 │ │ │ │ ├────┼─────┼──┼─────┼──┼─────┼── │專員 │薦任 │三–│ │ │ │ │ │ │七 │ │ │ │ ├────┼─────┼──┼─────┼──┼─────┼── │組員 │委任或薦任│一四│委任或薦任│三–│委任或薦任│三– │ │ │–二│ │四 │ │四 │ │ │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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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甲、乙種航空站,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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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甲、乙種航空站,設人事室,甲種站置主任、組員、辦事員、書記;乙種 站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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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甲、乙種航空站,設政風室,甲種站置主任、組員、辦事員;乙種站置主 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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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 務列等表之規定。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編制表 ┌──────┬──────┬──────┬──────┬─── │ │甲 種 站│乙 種 站│丙 種 站│輔 助 │職 稱├───┬──┼───┬──┼───┬──┼─── │ │官 等│員額│官 等│員額│官 等│員額│官 等 ├──────┼───┼──┼───┼──┼───┼──┼─── │主 任│簡 任│ 1 │簡 任│ 1 │薦 任│ 1 │薦 任 ├──────┼───┼──┼───┼──┼───┼──┼─── │副 主 任│簡 任│ 2 │薦 任│ 1 │ │ │ ├──────┼───┼──┼───┼──┼───┼──┼─── │組 長│薦 任│ │ │ │ │ │ │ │ 至 │ 6 │薦 任│ 3 │ │ │ │ │簡 任│ │ │ │ │ │ ├──────┼───┼──┼───┼──┼───┼──┼─── │秘 書│薦 任│ 1 │ │ │ │ │ ├──────┼───┼──┼───┼──┼───┼──┼─── │主任航務員 │薦 任│ 19 │薦 任│ 5 │薦 任│ 4 │ │ │ │ │ │ │ │ │ ├──────┼───┤ ∣ ├───┤ ∣ ├───┤ ∣ │ │航 務 員│委 任│ │委 任│ │委 任│ │委 任 │ │ 或 │ 31 │ 或 │ 7 │ 或 │ 6 │ 或 │ │薦 任│ │薦 任│ │薦 任│ │薦 任 ├──────┼───┼──┼───┼──┼───┼──┼─── │工 程 司│薦 任│1-2│ │ │ │ │ ├──────┼───┼──┼───┼──┼───┼──┼─── │副 工 程 司 │薦 任│1-3│ │ │ │ │ ├──────┼───┼──┼───┼──┼───┼──┼─── │幫 工 程 司 │薦 任│ 2-│薦 任│ 1 │ │ │ │ │ │ 25│ │ │ │ │ ├──────┼───┼──┼───┼──┼───┼──┼─── │工 務 員│委 任│ 4 │委 任│ │委 任│ │委 任 │ │ 或 │ ∣ │ 或 │ 1 │ 或 │ 2 │ 或 │ │薦 任│ 19 │薦 任│ │薦 任│ │薦 任 ├──────┼───┼──┼───┼──┼───┼──┼─── │專 員│薦 任│1-2│ │ │ │ │ ├──────┼───┼──┼───┼──┼───┼──┼─── │組 員│委 任│ 5 │委 任│ 3 │委 任│ 3 │委 任 │ │ 或 │ ∣ │ 或 │ ∣ │ 或 │ ∣ │ 或 │ │薦 任│ 13 │薦 任│ 4 │薦 任│ 4 │薦 任 ├──────┼───┼──┼───┼──┼───┼──┼─── │辦 事 員│委 任│4- │委 任│3-4│委 任│3-4│ │ │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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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乙、丙種及輔助航空站得受其附近高一級航空站之監督、指揮,丙種站及 輔助站之會計、人事、安全業務,指派人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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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各種航空站辦事細則由各該站擬訂,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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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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