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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
› 第16條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16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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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處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3條
本處設工務課、浚港課、總務課、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工務所、勘測隊、人事室、會計室。
第4條
工務課掌下列事項:一、年度施政計畫及工程綜合業務事項。二、一至三級工程預決算初審,估驗及工程…
第5條
浚港課掌理下列事項:一、港灣維護疏浚及回填施工事項。二、施工預、決算之編擬事項。三、施工監管…
第6條
總務課掌理下列事項:一、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理、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二、辦公處…
第7條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等五個工務所掌理下列事項:一、本港土木建築工程新建、整建、維修施…
第8條
勘測隊掌理下列事項:一、港區之調查測量事項。二、地形、地物及控制點測量事項。三、本港海氣象資…
第9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三、分層負責及權責劃分…
第10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一、年度預算編製事項。二、預算分配及執行事項。三、業務收支審核及記帳憑證…
第11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襄理處務。
第12條
課、所、隊、室主管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
第13條
處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處長主持,副處長、各課、所、隊、室主管為出席人…
第14條
處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處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召開之。
第15條
本處各項業務之權責劃分,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部臺中港…
←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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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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