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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7條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等五個工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港土木建築工程新建、整建、維修施工事項。 二、工程施工預決算編擬事項。 三、工程施工監造、二級品管、估驗及竣工驗收作業事項。 四、工程表報、資料彙整、施工問題處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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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