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航港局處務規程 › 第16條

交通部航港局處務規程 第16條

各航務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業設立、變更及註銷登記;固定航線登記及費率備查;船舶進出港簽證、金門馬祖澎湖及大陸地區通航(非固定航線);違反航業法規處分等監理業務之執行。 二、船員服務手冊、適任證書之核(換、補)發作業;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測驗及執照之核(換、補)發作業;違反船員法規處分等業務之執行。 三、船舶(含小船)證書、執照及相關船舶文書之核(換、補)發;船舶登記、註冊、檢查、丈量、載重線或吃水尺度之勘劃;船舶救生及滅火演習之督導;水運動員計畫之擬訂及相關事項之執行;違反船舶法規處分之執行。 四、船舶海事案件調查處理之執行;轄區海域海難事件之協調、聯繫及處置。 五、引水業務、引水人之管理及打撈計畫之審核。 六、港區許可業之監理;商港公有公共基礎設施維護管理之督導。 七、港區安全及港口設施保全之查核;海難通報及港區災害之防救;汙染防治業務之督導;違反港務法規處分之執行。 八、商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事業申辦事項之受理。 九、航路標識管理及維護之協助執行;違反航路標識條例及航行安全相關法規處分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各航務中心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交通部航港局處務規程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