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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處務規程 第6條

航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業、海商相關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航運條約及協定之處理。 二、航業業務規則之規劃、督導及處理。 三、船舶運送業聯營組織與業務之監理、督導及處理。 四、臺灣地區與香港、澳門、大陸地區航運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處理。 五、離島與兩岸通航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處理;外國船舶運送業在臺分支機構之監督及管理。 六、航業發展之規劃及輔導;績優航商之審核及表揚。 七、航業消費者糾紛之協助調處及申訴案件之處理。 八、航運秩序管理業務之規劃及輔導。 九、其他有關航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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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